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牙膏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牙膏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5年12月1日—22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hzpjgs@nmpa.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牙膏分类目录—意见建议反馈”。
牙膏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牙膏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牙膏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 本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牙膏的分类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牙膏备案人在进行牙膏备案时,应当根据牙膏功效类别和使用人群,按照本目录的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功效类别见附表1.使用人群见附表2
第四条 牙膏应当按照本目录所附的功效类别和使用人群的分类目录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形成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类别和使用人群的,可以选择多个对应序号。
第五条 牙膏的功效类别不得超过附表1确定的范围。
第六条 每一类别的牙膏不得超出其对应的功效机理,其中01至05类别的牙膏功效宣称用语不得超出附表1的范围,06至08类别的牙膏功效宣称时,可以参考示例增加或者调整用语。
第七条 牙膏标签上标注的功效宣称用语与其他词语进行
搭配使用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本目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表:1.牙膏功效类别
2.牙膏使用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