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家花露水生产商被诉,索赔千万

时间:2022-1-18 17:01:40 作者: 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据澎湃新闻消息,近日,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反映,其协会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月13日,上海碧丽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开庭公告123起、法律诉讼79起,全部是商标侵权纠纷。此外,有律师统计到111份碧丽公司为原告的裁判文书,“估算下来,碧丽公司在上百起诉讼中,索赔金额已超千万元。”

  一审败诉企业江西祺立康药业有限公司回应称,诉前对方曾提出10万私下解决方案,而对于此次判决他们表示将上诉。“消毒产品中突出使用中药原材料名是行业惯例,如艾草洗液、苦参抑菌液等。金银花是老百姓妇孺皆知的具有清热解毒功效的药用植物,是花露水的重要原料。若因为他人注册了‘金银花’商标,我们的产品就不能叫‘金银花花露水’,这将给整个行业带来颠覆性的影响。”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会长季冬凌告诉澎湃新闻。

  将金银花作为一种主要原料添加进来并在商品上突出标注,本是弘扬中医文化、利用中药物质,没想到会被认为侵权。很明显,这次的金银花商标维权跟前不久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一样,此类具有争议性的商标法院是如何来认定商标侵权的呢?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拥有的“金银花”商标,是案外人于1991年在第3类商品(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上申请注册的。该商标后经过两次转让,碧丽公司于2010年受让取得。该商标虽没有在花露水上获得注册,但碧丽公司一直生产销售“金银花牌”花露水,并以此提起侵权诉讼。碧丽公司大部分的起诉状理由相似: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被诉企业则认为,虽产品瓶身标有“金银花花露水”,或“金银花止痒液体辅料”、“金银花抑菌液”、“金银花清热”等字样,但在产品上标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

  被诉企业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为其正当使用“金银花”名称的重要抗辩理由。该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被诉企业认为,其将“金银花”表示花露水产品的主要原料,是一种描述性使用,是正当使用商标名。

  据浙江高院在判决书中的描述“市场主体在所生产的花露水的成分中有金银花原料,其可出于描述产品具体原料成分的目的将‘金银花’文字使用在花露水产品上,但不得商标性使用上述文字。”

  值得注意的是,碧丽公司“金银花”与蒂花之秀的商标纠纷成了关键。此份终审判决在金银花商标纠纷中关于“突出使用”和“混淆”问题的裁判观点,被后续多家法院援引。

  据了解,碧丽公司起诉广东名臣公司,浙江高院认为“蒂花之秀”构成侵权,浙江高院判词称,名臣公司在其生产的“金银花花露水”中,突出使用了与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高度近似的文字标识,其字体明显大于其“蒂花之秀”商标,根据该字样的使用位置及大小占比进行判断,名臣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会使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赔偿碧丽公司15万元。

  就目前所有判例中,除一起判例外,其他均被判决败诉。

  上海碧丽公司是真维权,还是在滥诉,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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