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者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本文就化妆品功效宣称和评价要点进行梳理,供客户朋友们参考。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l 化妆品功效宣称定义为26个类别,此外所有功效被定义为新功效。
l 化妆品分类根据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信息进行判断,形成产品分类编码。
l 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的化妆品,需按“眼部”或“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l 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化妆品,需按“婴幼儿”“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l 同时宣称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功效宣称分类目录
序号 | 功效类别 |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
A | 新功效 |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
01 | 染发 | 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 |
02 | 烫发 | 用于改变头发弯曲度(弯曲或拉直),并维持相对稳定注:清洗后即恢复头发原有形态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03 | 祛斑美白 | 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 |
04 | 防晒 | 用于保护皮肤、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损伤注: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仅限皮肤 |
05 | 防脱发 |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06 | 祛痘 | 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注:调节激素影响的、杀(抗、抑)菌的和消炎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07 | 滋养 | 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注: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08 | 修护 | 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09 | 清洁 |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着物 |
10 | 卸妆 |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 |
11 | 保湿 | 用于补充或增强施用部位水分、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减少水分流失 |
12 | 美容修饰 | 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达到美化、修饰等作用,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注: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等),不属于化妆品 |
13 | 芳香 | 具有芳香成分,有助于修饰体味,可增加香味 |
14 | 除臭 | 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注: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15 | 抗皱 | 有助于减缓皮肤皱纹产生或使皱纹变得不明显 |
16 | 紧致 | 有助于保持皮肤的紧实度、弹性 |
17 | 舒缓 | 有助于改善皮肤刺激等状态 |
18 | 控油 | 有助于减缓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积,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现象不明显 |
19 | 去角质 | 有助于促进皮肤角质的脱落或促进角质更新 |
20 | 爽身 | 有助于保持皮肤干爽或增强皮肤清凉感注: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21 | 护发 | 有助于改善头发、胡须的梳理性,防止静电,保持或增强毛发的光泽 |
22 | 防断发 |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 |
23 | 去屑 | 有助于减缓头屑的产生;有助于减少附着于头皮、头发的头屑 |
24 | 发色护理 | 有助于在染发前后保持头发颜色的稳定注:为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25 | 脱毛 | 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 |
26 | 辅助剃须剃毛 | 用于软化、膨胀须发,有助于剃须剃毛时皮肤润滑注:剃须、剃毛工具不属于化妆品 |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进行相应的功效宣称评价项目。根据评价结论编制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豁免公布摘要情形
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功效宣称
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功效评价试验方法
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应当优先选择下列(一)(二)项试验方法,(一)(二)项未作规定的,可以任意选择下列(三)(四)项试验方法:
(一)我国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二)我国其他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的方法;
(三)国外相关法规或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
(四)国内外权威组织、技术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技术指南发布的方法、专业学术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方法或自行拟定建立的方法,在开展功效评价前,评价机构应当完成必要的试验方法转移、确认或验证,以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
功效宣称评价报告
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信息;
评价机构信息;
产品信息;
试验项目和依据、试验的开始与完成日期、材料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相关信息;
试验方法全文(如采用我国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的方法以外的方法,需提供)
等效评价
同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多色号系列彩妆产品,配方中除着色剂(含色调调整部分)的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种类、含量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系列产品(宣称具有祛痘、滋养、修护功效的产品除外),在符合等效评价的条件和要求时,可以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作为功效宣称评价的依据。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
序号 | 功效宣称 |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 消费者使用测试 | 实验室试验 | 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 |
1 | 祛斑美白① | √ | |||
2 | 防晒 | √ | |||
3 | 防脱发 | √ | |||
4 | 祛痘 | √ | |||
5 | 滋养② | √ | |||
6 | 修护② | √ | |||
7 | 抗皱 | * | * | * | △ |
8 | 紧致 | * | * | * | △ |
9 | 舒缓 | * | * | * | △ |
10 | 控油 | * | * | * | △ |
11 | 去角质 | * | * | * | △ |
12 | 防断发 | * | * | * | △ |
13 | 去屑 | * | * | * | △ |
14 | 保湿 | * | * | * | * |
15 | 护发 | * | * | * | * |
16 | 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 | * | * | ||
17 | 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 * | * | * | * |
18 | 宣称温和(无刺激) | * | * | * | △ |
19 | 宣称量化指标的(时间、统计数据等) | * | * | * | △ |
20 | 宣称新功效 | 根据具体功效宣称选择合适的评价依据。 | |||
说明:
1. 选项栏中画√的,为必做项目;
2. 选项栏中画*的,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3. 选项栏中画△的,为可搭配项目,但必须配合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一起使用。
注释:① 仅通过物理遮盖作用发挥祛斑美白功效,且在标签中明示为物理作用的,可免予提交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② 如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仅为头发的,可选择体外真发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