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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霜/面膜/化妆品/护肤品/抗皱,美白,紧致 舒缓功效测试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2日  浏览量: 加入收藏

品牌名:TUV检测

规格:一份 

出品商:TUV南德检测

联 系 人:tuv南德检测商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者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本文就化妆品功效宣称和评价要点进行梳理,供客户朋友们参考。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l 化妆品功效宣称定义为26个类别,此外所有功效被定义为新功效

l 化妆品分类根据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信息进行判断,形成产品分类编码。

l 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的化妆品,需按“眼部”或“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l 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化妆品,需按“婴幼儿”“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l 同时宣称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功效宣称分类目录

序号功效类别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A新功效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01染发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
02烫发用于改变头发弯曲度(弯曲或拉直),并维持相对稳定注:清洗后即恢复头发原有形态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03祛斑美白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
04防晒用于保护皮肤、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损伤注: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仅限皮肤
05防脱发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06祛痘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注:调节激素影响的、杀(抗、抑)菌的和消炎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07滋养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注: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08修护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09清洁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着物
10卸妆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
11保湿用于补充或增强施用部位水分、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减少水分流失
12美容修饰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达到美化、修饰等作用,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注: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等),不属于化妆品
13芳香具有芳香成分,有助于修饰体味,可增加香味
14除臭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注: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15抗皱有助于减缓皮肤皱纹产生或使皱纹变得不明显
16紧致有助于保持皮肤的紧实度、弹性
17舒缓有助于改善皮肤刺激等状态
18控油有助于减缓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积,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现象不明显
19去角质有助于促进皮肤角质的脱落或促进角质更新
20爽身有助于保持皮肤干爽或增强皮肤清凉感注: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21护发有助于改善头发、胡须的梳理性,防止静电,保持或增强毛发的光泽
22防断发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
23去屑有助于减缓头屑的产生;有助于减少附着于头皮、头发的头屑
24发色护理有助于在染发前后保持头发颜色的稳定注:为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25脱毛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
26辅助剃须剃毛用于软化、膨胀须发,有助于剃须剃毛时皮肤润滑注:剃须、剃毛工具不属于化妆品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进行相应的功效宣称评价项目根据评价结论编制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豁免公布摘要情形

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功效宣称

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功效评价试验方法

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应当优先选择下列(一)(二)项试验方法,(一)(二)项未作规定的,可以任意选择下列(三)(四)项试验方法:

(一)我国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二)我国其他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的方法;

(三)国外相关法规或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

(四)国内外权威组织、技术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技术指南发布的方法、专业学术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方法或自行拟定建立的方法,在开展功效评价前,评价机构应当完成必要的试验方法转移、确认或验证,以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

功效宣称评价报告

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信息;

评价机构信息;

产品信息;

试验项目和依据、试验的开始与完成日期、材料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相关信息;

试验方法全文(如采用我国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的方法以外的方法,需提供)

等效评价

同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多色号系列彩妆产品,配方中除着色剂(含色调调整部分)的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种类、含量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系列产品(宣称具有祛痘、滋养、修护功效的产品除外),在符合等效评价的条件和要求时,可以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作为功效宣称评价的依据。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

序号功效宣称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
1祛斑美白①


2防晒


3防脱发


4祛痘


5滋养②


6修护②


7抗皱***
8紧致***
9舒缓***
10控油***
11去角质***
12防断发***
13去屑***
14保湿****
15护发****
16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

17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18宣称温和(无刺激)***
19宣称量化指标的(时间、统计数据等)***
20宣称新功效根据具体功效宣称选择合适的评价依据。








说明:

1. 选项栏中画√的,为必做项目;

2. 选项栏中画*的,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3. 选项栏中画△的,为可搭配项目,但必须配合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一起使用。

注释:① 仅通过物理遮盖作用发挥祛斑美白功效,且在标签中明示为物理作用的,可免予提交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② 如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仅为头发的,可选择体外真发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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